1.案件回放
2020年8月,某队执法人员对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公司药房内有复方伊曲康唑软膏(霉菌净)和盐酸特比萘芬喷剂(真菌灭喷剂)2种兽药产品,并在该公司的处方笺、医疗就诊记录和消费收银单上发现使用上述2种兽药产品的记录。上述两种兽药产品外包装盒上均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该公司提供不出上述2种兽药产品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合法生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也无法查询到上述2种兽药产品的相关信息。
2.案件分析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将该动物医院药房内的复方伊曲康唑软膏(霉菌净)和盐酸特比萘芬喷剂(真菌灭喷剂)2种兽药产品按假兽药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3.法条链接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关于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案件处理
由于使用假兽药的动物为宠物,其所有权归宠物主人所有,故不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性质,拟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不符合听证条件,可不经集体讨论。鉴于该公司能主动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并积极整改到位,消除隐患,且未造成动物诊疗医疗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的规定,认定该公司的违法情节较轻,给予从轻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整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