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2月8日,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上级通报,某市某某食品公司某食品站未按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执法人员随即出动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屠宰场2018年2月7日未按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77头,台账记录显示屠宰出厂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0份。
处罚决定:
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南宁市某某食品公司某食品站立即改正“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
法条释义: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