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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发布日期: 2022- 12- 16 浏览量: 字号:[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4日,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本县农资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县某农资经销部在销售外包装标注由某市某农资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的“提顿河”牌大颗粒氮肥,总氮≧23.5%(铵态氮≧20%)(含氯),规格为40㎏/袋。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提顿河”牌大颗粒氮肥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的备案或免于登记肥料,应当予以登记。截止执法人员进店检查时,当事人已以60元/袋的价格售出涉案肥料89袋,销售收入5340元。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肥料合法有效的登记信息。

【处理结果】

其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4月22日,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534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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