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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日期: 2023- 08- 02 浏览量: 字号:[ ]

为规范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按照《市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2.0版》要求,我局起草了《<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建议通过来信来函来电等方式反馈至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詹信,联系电话:0580-8176747

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临长路195号(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日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

未按照要求建立并保存病死犬只处理台账和记录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并保存病死犬只处理台账和记录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三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一千三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一千六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