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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某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发布日期: 2023- 08- 07 浏览量: 字号:[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案件情况:

2023年3月28日,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定海区某农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货架上存放有1箱共计79盒溴敌隆杀鼠剂(标称生产单位河南虞城猫圣鼠药厂,农药登记证号PDN60-99,净含量6克/盒),该农药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中规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无法提供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情况下,2023320日从网络购物平台购入1箱共计100盒溴敌隆杀鼠剂进行销售至受案时共售出21盒,销售价2.0元/盒,违法所得42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货值金额200

案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规定“溴敌隆”农药为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批发、零售,当事人网上购买溴敌隆杀鼠剂并在营业场所销售,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一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及第二十四条第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规定。

当事人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这两种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适用吸收原则,择一重进行处罚,所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并作出没收涉案农药产品溴敌隆杀鼠剂79盒没收违法所得42元、罚款6000元行政处罚。

案件解读: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农资店作为销售农药的主体,必须对农药的进货渠道及农药的质量、成分进行严格把关。本案当事人网上购买溴敌隆杀鼠剂并在营业场所销售,属于非法采购及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该行为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反映出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利益,丧失了守法经营底线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让当事人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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