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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新城某某宠物诊所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发布日期: 2023- 08- 07 浏览量: 字号:[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一、案情摘要

2023年4月4日舟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投诉举报一事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尽到注意义务,使用了未经执业兽医备案的执业兽医师徐某某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已构成违法。2023年4月12日,舟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人员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对舟山市新城某某宠物诊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宠物诊所应当尽到注意义务,确保在本诊所从业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履行备案程序。这样规定,能更好地保障执业兽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也便于主管部门掌握执业兽医从业情况,并据此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提升动物诊疗活动的整体水平,对防控动物疫病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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