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24年4月1日,普陀区农业农村局在舟山市普陀区某水产养殖服务部处对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抗坏血酸(维生素C)(标称生产单位:南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03月27日,规格:500g/包,保质期:24个月)进行抽样,经检测该样品所测项目中L-抗坏血酸(维生素C)检测值为2.6,不符合标签明示成分分析保证值≥5.0的要求,该样品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以200元/箱的价格从南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入1箱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抗坏血酸(维生素C)用于销售,箱内有500g独立包装饲料添加剂20包,每包售价20元。经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测,该批饲料添加剂所含L-抗坏血酸(维生素C)检测值为2.6,与标签标示的L-抗坏血酸(维生素C)≥5.0的要求不一致。该批饲料添加剂除2024年4月1日抽检时被抽取6包外,剩余14包产品在仓库内尚未售出。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涉案饲料添加剂货值较小且未售出,无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6“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情形,可予以从轻处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抗坏血酸(维生素C)14包及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警示意义
饲料标签包含了饲料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等关键信息,具有介绍产品、指导养殖者购买使用的作用。饲料有效成分与饲料质量息息相关,饲料管理法规明确要求饲料有效成分实际含量应当与标签标注含量相符。本案中,某水产养殖服务部经营的饲料有效成分含量与标签值偏差较大,违反了饲料管理法规要求,损害了养殖者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有效阻止了问题饲料进一步流入市场,维护了养殖者合法权益,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