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严格财政资金使用,提高项目绩效,我局起草了《舟山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建议通过来信来函来电等方式反馈至我局,个人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王一 联系电话:8176756。
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临长路195号(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9日
舟山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严格财政资金使用,提高项目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2024〕3号)《舟山市财政局 中共舟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农〔2024〕1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设立和省财政下达、实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各类涉农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涉农项目”),涵盖项目储备、立项、实施、监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涉农项目的项目主体为舟山市域范围内符合建设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个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第四条 涉农项目管理遵循“谁申报,谁主管”原则,坚持依法合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统一、严格监督、违规必究。
第五条 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涉农项目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项目抽查、抽验、抽审和督查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立项的涉农项目和经市农业农村局申报的省级及省级以上涉农项目的管理工作,以及相关项目的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涉农项目的立项、竣工验收采用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不得少于3名。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涉农项目管理实行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原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以中央、省、市各类农业专项资金政策扶持导向、各专项规划(行动方案)为依据,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主体进行申报。
第八条 项目主体对涉农项目申报材料、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做好辖区内储备项目的实地勘验、论证审核。
市农业农村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市本级申报的储备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条 拟纳入储备的项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通过“舟山财政数据中枢”系统,动态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建立储备项目库。
第十一条 储备项目应遵循“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实施一批”的管理机制。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按照“因地制宜、适当超前”原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年度各类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情况,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立项。
未按规定程序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实施。
第十三条 申报立项的项目,项目主体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立项申报表;
(二)建设规划平面图、项目建设现状照片;
(三)项目主体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四)项目预算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确定具体实施单位的农技推广类项目,项目主体要在立项前做好实施单位的遴选。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项目主体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资料,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立项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评审重点如下:
(一)项目符合省、市申报指南政策要求、专项规划要求、专项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二)前置条件基本落实,建设内容不与其他项目重复;
(三)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绩效目标明确具体、有量化的表述,并符合有关规定;
(五)项目单位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七条 拟立项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同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详细信息及相关资料录入“舟山财政数据中枢”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已立项项目应以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文件方式下达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和项目建设计划,并抄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计划文件一经批准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主体应及时提交书面调整(取消)报告:
(一)因不可抗力、建设条件变化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推进项目的;
(二)存在项目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较大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3个月仍未启动的。
第二十条 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健全各类管理制度。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等项目制度;严格执行涉农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支付程序,实施项目资金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使用合规票据,严禁大额现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对要求设立标识牌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项目标识牌。标识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概况、建设期限、项目负责人、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管,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督导检查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进度、建设质量、日常管理、后续管护等各环节发现的问题,及时督查整改。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经自验合格后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项目主体须递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总结;
(三)建设计划完成情况表与建设内容对应图示;
(四)项目建设前、中、后照片;
(五)相关财务资料(含票据、合同、账册等);
(六)其他(涉及加工的,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及畜禽养殖场项目,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第二十六条 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待验收项目必须实施审计,审计包括造价审计和财务审计,没有工程建设的只作财务审计,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投资进行资产评估。
总投资不超过5万元的待验收项目,可采取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验收权限,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验收评审,验收组专家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出具验收意见。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验收结果在单位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切实强化涉农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到“事前设目标、事中强监管、事后有绩效”,建立落实项目定期绩效统计制度。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各地涉农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 涉农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主体应及时将整套项目档案装订成册,报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存档。
第三十二条 项目档案至少包含以下方面:
(一)储备资料(储备通知、申报表等);
(二)立项资料(立项申报资料、项目批复、公示资料、下达计划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
(三)管理资料(合同协议书、项目建设台账、资金使用情况、设计施工、采购、招投标等相关资料等);
(四)验收资料(“双审”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照片、财务支出凭证、项目实施总结及验收报告等)。
项目主体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按照“谁所有、谁管护”原则,明确管护职责,切实加强项目建成后的管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维与安全。
第三十四条 加强纪律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实施。